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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 tlw925
来信主题: 关于审计准备金问题
来信内容:
来信时间:2015/10/15 10:08:04
尊敬的审计厅领导: 您好! 对现行的工程项目是否实行审计准备金制度?重点是哪些项目?审计准备金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支撑?
答复内容:
答复时间:2015/10/16 17:28:04
您好,您的留言我们已收到,正在办理中!( 2015年10月16日) 谭立伟: 你好,你的网站留言已阅知,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中央和自治区无关于审计准备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和资金有效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7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审计准备金做出规定,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造价以竣工决算为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投资额的15—20%预留竣工决算审计准备金,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等条款。” 《通知》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或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自治区未做出明确规定。 (57365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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