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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 造价工程师
来信主题: 针对贵单位回复的意见
来信内容:
来信时间:2015/8/20 18:06:30
审计厅领导:首先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对我提出的《如果招标时最高限价在哪家造价事务所做,这家事务所就不能参加工程造价审计》疑问的回复,在见到回复后我专门咨询了行政诉讼方面有专长的律师,律师讲你们的规定和法律有冲突和违背,通俗讲“法不禁止即可为”,也就是讲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做,但你们针对这个问题既没有法律支持,也不下达相关书面要求,我觉得欠妥,审计厅作为执法部门,我建议你们还是按章办事,不能想当然,这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更应依法办事,请领导回复
答复内容:
答复时间:2015/8/21 18:36:09
您好,您的留言我们已收到,正在办理中!(2015年8月21日) 您好,对您留言的答复已接近尾声,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暂缓答复。解决完毕后,我们将第一时间给您予以答复。谢谢。(2015年10月21日) 您好,我们现有一些情况需要跟您本人进一步核实才能予以准确完整的答复,您留下的联系方式仅有QQ一种,但目前始终无法通过QQ联系到您。请您看到此留言后第一时间跟我们联系以便及早解决此问题。联系电话:0991-2363686,13609918900。(2015年11月20日) “造价工程师”: 您好,因无法根据您在网站中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您本人,无法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我们只有针对您在网站中现有的留言内容给予答复。 首先,感谢您对审计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能咨询律师说明您是一个法制观念很强的人。我们愿意就您的疑惑和建议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确没有关于“招标时最高限价与工程造价审计不能由同一家事务所承担”的明确规定,但各县级人民政府有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并在其行政范围内遵照执行。所以请您就此问题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审计机关寻求答复,并要求提供法律证据。 二、审计厅作为执法部门,在审计工作中严格依法审计,对每个问题的认定和处理都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定性和处理。 针对以上答复,如果您仍有异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期能及时帮助您解答疑问。联系电话:0991-2828443。 (57365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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