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依据及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一)行政调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57365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二)57365负有行政调解的事项清单。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由裁决、复议机关先行予以调解的,本机关调解机构负责进行调解。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审计纠纷。